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全球所熟知的『隨看即買/邊看邊買』的發明專利公司。本公司的『隨看即買/邊看邊買』發明專利IP技術,遍及全球超過40多個國家或地方,這包括了:美國、大陸、台灣、歐盟、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以及東南亞…等地。光在大陸,創意點子就將這項專利技術,創造了「邊看邊買」的風潮。而本公司的『隨看即買/邊看邊買』(以下稱:隨看即買)技術,就已於我國申請『互動式影片商務的發佈方法及其發佈系統』專利,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第I475504號發明專利權;同時相關技術已在美國提出US 15/286,843及US 15/286,982專利申請案。此外,由本公司所原創之『隨看即買』相關技術,其相應之網頁內容、使用介面及程式碼,本公司亦當然享有著作權。 邇來市面上出現不少仿襲本公司『隨看即買』技術之商品/服務,本公司正積極委託律師事務所依法循序究責。本公司本於不斷追求多元創新之理念,希望帶給社會大眾更優質之服務,籲請相關同業朋友及使用者尊重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任何不法情事,本公司必依法訴追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